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羊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韓文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壹萬陸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羊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①110年5月25日、②110年6月25日邀同被告韓文洋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①借款新台幣(下同)50萬元,償還方式約定自110年5月25日起,依年金法計算,
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即本息額攤還方式);②借款50萬元,償還方式約定自110年6月25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即本息額攤還方式),並①借款利率自110年5月25日起至115年5月25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47%加計年息0.575%訂定並機動調整(目前為年息2.045%),
嗣後隨該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②借款利率自110年6月25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按年息1%固定計息,另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117年6月25日止改依當時公告之本行定儲利率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005%浮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346%),
嗣後隨該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①、②應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借款放款利率加付
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内按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簽立借據、授信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
詎被告羊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僅繳納本息至①112年01月25日止,尚欠本金336,009元整,②112年01月31日止,尚欠本金380,940元,經電話催繳,對被告寄發雙掛號催繳函及親訪催繳仍無法正常履約,
迭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借款已視為到期,被告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同到期,自應清償全部借款本息,被告韓文洋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
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於
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同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所明定。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
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列各款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
抗辯之權利。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五、
經查,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據2紙、授信約定書4紙、連帶保證書2紙、催告書2紙、逾期催收紀錄表1紙及信封掛號回執聯、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3紙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表、本行定儲利率指數月指標利率變動表(見本院卷第13至47頁),
繕本於112年6月2日送達被告,有送達回證
可憑(見本院卷第59頁),故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依
前揭調查證據結果,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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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2年0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内按年利率0.217%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年利率0.434%計算 |
| | | | 自112年0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内按年利率0.217%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年利率0.434%計算 |
| | | | 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内按年利率0.2471%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年利率0.4942%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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