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3號
原      告  錢正恭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洪珮珊律師
被      告  余景登律師即于秉辰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李佳穎律師、洪珮珊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秦睿昀律師、李佳穎律師、洪珮珊律師」。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部分漏載秦睿昀律師,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