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1號
原 告 蔡孟錡
蔡曜丞
共 同
被 告 吳順明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
本件就
系爭土地價值減少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