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1號
即 原 告 蔡孟錡
蔡曜丞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旺建設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上訴狀
所載,係對
前揭判決
駁回上訴人請求之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66,2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9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按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