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28號
被 告 呂宜蓁即五宜洋行
被 告 慶玲寰天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楊莉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被告呂宜蓁即五宜洋行聲請意旨
略以:
住居所在高雄市前鎮區,為便於出庭應訊,
爰聲
請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語。二、
惟按因
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返還之不動產為坐落高雄市○○區0000○號建物,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本院有
管轄權,是呂宜蓁聲請移轉管轄,
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