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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4號
原      告  泉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藝銘 
被      告  劉世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1年12月20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