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42號
原 告 金順昌老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廣奇食品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代工合約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9日下午5時
宣判。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關於黃張華以
兩造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成立之代工契約及二車輛
買賣契約是否得原告本人之同意乙節,認有部分應再予調查,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2月17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七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到院,並自行將書狀
繕本送達
對造:
㈠請
被告說明原告公司係由何人於何時、何地、以何等方式同意黃張華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為兩造締結代工合約、車牌號碼0000-00號及ZG-6992號等二車輛之買賣契約,並請提出
佐證證據。
㈡請兩造說明兩造間於106年6月28日就
上開二車輛締結買賣契約之時,該二車輛之市價為若干元,及提出佐證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