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法定
代理人 蔡月娥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賴世寶即笙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87,85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39,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