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727號
上 訴 人 林書維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即
反訴原告施嘉婷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反訴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381,800元,應各徵第二審
裁判費75,750元、6,285元,共計82,0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許家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