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7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蔡錦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