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8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柏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7月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即
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臺南市安平區地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93頁),經上訴人即被告訴訟代理人於113年7月4日受領,此亦有本院電話紀錄、派出所簽收紀錄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7-99頁),加計
在途期間6日後,本件於113年7月30日上訴期間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13年8月14日始提起本件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
可稽,已逾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依首開說明,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許家菱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