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887號
原 告 花花世界鍋物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2年度訴字第887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
占有人無權占有為由,請求返還占有物,
非以租賃權為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請求返還之
標的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48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上訴人騰空遷讓返還其向訴外人承租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000號房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4,200元(計算式:945,700元+928,500元=1,874,200元,即
上開468、470號房屋民國112年度之課稅現值);至其餘聲明請求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74,2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