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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9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08號
上  訴  人  振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名 
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4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