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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厚環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上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參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