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吳珊緹
複 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
被 告 楊錫儒
被 告 邱錦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
理合夥清算事件,被告邱錦達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
經查,被告邱錦達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
上開裁定
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繳反訴第一審裁判費,反訴原告於113年1月31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院卷第277頁),反訴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
可佐(院卷第279頁至第281頁),其提起之反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