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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蘇森政 被 告 簡秀花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范馨月律師 被 告 顏廷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6月15日下午5時 宣判,因案情繁雜, 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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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