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京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曾秀華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2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0,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