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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3號
原 告 台灣泰華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紹坤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
葉立琦律師
劉芷安律師
被 告
劉宗德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因仍有部分事實待調查釐清,
爰
命
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
言詞辯論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