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被竊,經掛失止付並聲請
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2年4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1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
核屬實,則至112年7月7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