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冠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盧御琪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之如
附表所示
支票遺失,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向該行申請掛失止付。聲請人向本院聲請
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系爭支票無效。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
附表所示
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2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
嗣經聲請人聲請而於112年9月13日登載本院外網
等情,業經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有本院公告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審
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支票,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