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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楊素勤即家鄉自助餐
代 理 人 許大禮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2年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 111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0月15日刊登 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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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