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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楊素勤即家鄉自助餐

代  理  人  許大禮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
111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0月15日刊登
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2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道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明道
家鄉自助餐
臺灣土地銀行路竹分行
000-00000-0
89,580元
111年9月30日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