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保險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原 告 敏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1,8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逕將
繕本送達
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