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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9號
原 告 林昰辰
訴訟
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奕馥
訴訟代理人
吳信隆
林奕君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宣判
日期延至民國115年3月30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
按
期日
,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5年3月27日下午5時宣判,
惟
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
爰
依
前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