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劉芳
曾婉禎律師
相 對 人 黃明涼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撤銷
假處分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全字第四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前曾對
相對人向本院聲請以112年度全字第4號裁定准予對相對人為假處分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和解,
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