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致源實業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致誠冷凍科技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鈦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珍
上列
當事人間
假處分事件,
債權人
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日所為110年度全字第43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以110年度全字第43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
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0條第3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