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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全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致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國卿 
聲  請  人  致誠冷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煒仁 


相  對  人  鈦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珍 
上列當事人假處分事件,債權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日所為110年度全字第43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0年度全字第43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0條第3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