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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洪婉茹 


被      告  瑞新聯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