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何雅姿
被 告 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7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