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聲字第1號
陳文棟
陳祐享
陳勇全
陳淑華
府順龍
朱文貴
李佳蓁
王仁智
高陳月
王劉秀鳳
蔡麗惠
蔡春暖
曾蔡登美
蔡淑英
謝貴美
李姍
李恬
歐陽銘傳
王景鋒
敖蕭菊妹
李林素梅
李權庭
李承哲
許彩秀
盧恆修
馮秋霞
共 同
上列
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重
勞訴字第2號請求
地上權登記等事件聲請退還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本件原告原共127人共同起訴,其間100人撤回起訴,今因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台抗大字第630號裁定做成新裁定見解,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聲請退還已撤回起訴100人原告部分之裁判費等語。
二、
按原告撤回其訴者,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固聲請退還撤回起訴100人之裁判費,然聲請人等27人均無撤回訴訟之情事,並經本院以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判決確定,有
前揭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在卷
可參,是聲請人依
上開規定聲請退還本審級之裁判費,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