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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文郎 
            吳貴標 
            吳思萱 
            張鴻煜 
共      同
代  理  人  鄭婷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鉅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傳訊證人廖培凱到庭作證,筆錄記載似有部分錯誤及漏載,為確認正確內容,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有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上開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即明(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係前揭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之原告,為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徵諸上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尚無不合。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