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文郎
吳貴標
吳思萱
張鴻煜
共 同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鉅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
勞訴字第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民國113年8月13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傳訊證人廖培凱到庭作證,
惟筆錄記載似有部分錯誤及漏載,為確認正確內容,
爰聲請交付
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
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有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上開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即明(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
經查,聲請人係
前揭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之原告,為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
徵諸上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尚無不合。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