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13號
原 告 郭盈政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退休金新臺幣(下同)346,736元、特休未休薪資346,680元及
不當得利445,107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38,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
惟其中請求退休金346,736元、特休未休薪資346,680元,合計693,416元,應徵裁判費7,600元部分,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5,067元(計算式:7,600元×2/3=5,0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19元(計算式:12,286元-5,067元=7,219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3年度救字第3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