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方清正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36,149元、原領工資補償983,475元、失能補償131,130元、看護費用10,400元、勞動力減損431,872元、
精神慰撫金500,000元、短少給付工資105,00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98,026元(計算式:136,149元+983,475元+131,130元+10,400元+431,872元+500,000元+105,000元=2,298,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
惟其中請求短少給付工資105,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部分,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03元(計算式:23,770元-667元=23,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