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潘建瑜
吳雅菁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
訴訟標的各異、
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