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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補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周莉蘋  
相  對  人  廣味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則聲請人聲請調解所得受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相對人處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而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則聲請人自113年10月1日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逾5年,依上開規定存續期間以5年計算,茲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1,000元,是第一項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1,860,000元(計算式:31,000元/月×12月×5年=1,860,000元);第二項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損害賠償90,000元,及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本件聲請調解之日(113年10月29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345元(計算式:90,000元×28/365×5%=34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聲請調解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第二項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90,345元(計算式:90,000元+345元=90,345元)。茲以聲請人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1,950,345元(計算式:1,860,000元+90,345元=1,950,345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