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黃瀚嶔
相 對 人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工退休準備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
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78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
聲請人調解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確認
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則聲請人聲請調解所得受之
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
相對人處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而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則聲請人自112年6月13日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逾5年,依
上開規定存續期間以5年計算,茲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平均為新臺幣(下同)45,084元,是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2,705,040元(計算式:45,084元/月×12月×5年=2,705,040元);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請求相對人補發公傷病假不足工資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0,807元;第三項請求相對人給付112年6月13日起至113年11月12日止之薪資766,428元,及自113年11月13日起按月給付薪資45,084元部分,與第一項前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請求目的一致,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應以價高者定之,即以第一項前段之調解標的價額計算;第四項請求相對人應自112年6月13日起按月提繳2,862元至聲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部分,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171,720元(計算式:2,862元/月×12月×5年=171,720元),因聲請人此部分請求亦與第一項前段請求目的一致,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應以價高者定之,即以第一項前段之調解標的價額計算。是
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2,735,847元(計算式:2,705,040元+30,807元=2,735,847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