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8號
追 加原 告
原 告 郭林淑美
劉 政 宗
沈 淑 玲
陳吳碧珠
郭 紀 蘭
郭 鈺 蘭
郭 香 蘭
郭 秋 蘭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原告郭林淑美、劉政宗、沈淑玲、陳吳碧珠、郭紀蘭、郭 鈺蘭、郭香蘭、郭秋蘭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分別繳納
如附表
「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追加之訴。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追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
期間者,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
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查追加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兩造間就
被告所有如民事追加
暨補正㈡狀附表所示5筆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有租賃關係存在,屬租賃權涉訟,又追加原告主張就系爭土地存在
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之法定租賃關係,自屬租賃未定有期間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規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而兩造就系爭土地所約定之租金為每年為新臺幣(下同)800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元(計算式:800元×2=1,600元,倘日後尚有其他證據,價額有所增加,再為補充核定)。又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追加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
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徵收裁判費,
經核各追加原告訴訟標的價額各如附表
「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
「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附表:(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