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9號
原 告 蔣郁偉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亞衛有限公司南區辦公室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13,825元、預告工資47,100元、
非自願離職失業津貼254,34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5,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惟其中請求資遣費113,825元及預告工資47,100元,合計160,925元,應徵裁判費1,770元部分,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18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0元(計算式:4,520元-1,180元=3,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