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42號
原 告 鄭愛秋
上列原告與
被告浩成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11,891(含退休金及
資遣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11,8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5,9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89元(計算式:23,968元-15,979元=7,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