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74號
原 告 倪來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竹路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另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經查,原告聲請調解第一項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19,000元,並自民國108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
前揭規定,就聲請「前」利息請求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價額,即該部分利息之請求,應計算至聲請前一日即113年5月8日,該部分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7,414,623元【計算式:6,019,000元+(利息:6,019,000元×自108年9月19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8日(即4+104/365+129/366)×5%)=7,414,6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資遣費5,000,000元及職災補償100,000元,是
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12,514,623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