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振芳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金台菸酒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8,21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3,496 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應補繳裁判費17,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如數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