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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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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4號
原      告  胡祖蔭  
訴訟代理人  龔柏霖律師
            黃韡誠律師
被      告  聖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明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饒佩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