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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
勞訴
字第34號
原 告 胡祖蔭
訴訟
代理人
龔柏霖
律師
黃韡誠律師
被 告 聖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明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饒佩妮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