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素珍
被 告 臺灣強克股份有限公司
李佳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5,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64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6,04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1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15,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