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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宋添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裁定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上訴人逾期且今尚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則上訴人本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