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林可昕
上列原告與
被告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聲請調解不成立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於113年2月27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6,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又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7,0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應暫先徵收費用8,517元。又扣除已於聲請調解時繳納2,000元,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