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葉星佑
被 告 威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
假執行之
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