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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6號
原      告  周金玄  
被      告  昱禾樂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潘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349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不服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96號判決,提起上訴,並已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349元,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5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原告提起上訴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故原告已溢繳第二審裁判費9,349元,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