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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指定帳冊保存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靜寬  


關  係  人  溫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聲請人陳靜寬為溫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溫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第1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第3項前段、第4項及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溫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結,請指定伊為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原為溫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資本總額實收資本總額新台幣3,000萬元)之董事長,因公司於民國112年6月9日經112年第3次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經聲請人於同日出具同意書同意就任,並經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112年10月12日橋院雲非欣112年度司司字第43號准予備查
 ㈡溫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112年8月14日經監察人審查後,聲請人於112年8月21日、22日、23日共3次,將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之公告委託刊登在太平洋日報,後於112年8月31日經股東臨時會承認。聲請人於113年12月4日完成清算工作,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等各項簿冊,送請監察人審查後,於113年12月5日經股東臨時會承認,並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有聲請人之陳報狀所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簽到記錄、帳冊清單、同意書,並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司司字第43號案卷核閱無訛
 ㈢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已聲報清算完結,且本件聲請指定保存人尚無不合,依前揭規定,指定聲請人陳靜寬為溫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本院將另行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10月24日財北國稅士林服字第1120907510號函通知士林稽徵所;及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112年10月31日財高國稅鳳服字第1120248587號函通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