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068號
代 理 人 陳瑛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