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132號
陳冠宇
前列陳建宇、陳冠宇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㈠
債權人陳建宇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權人陳冠宇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各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