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14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景義
高綺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