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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167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67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YUNI NOVITASARI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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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